第 4 次修法(110.12.2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4692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0.12.22 修正)》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並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名稱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部分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鑑於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指引,視訊課程有其必要,亦為未來發展趨勢,可使處於異地之師生透過視訊同步進行教學及討論,並可藉由規範受訓學員實名參訓且全程開啟視訊鏡頭,及記錄人員進出教室時間,確保渠等全程參與,達成與傳統實體課程相同之施訓效果,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定明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職訓練得以實體或視訊課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