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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次修法(106.08.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600182811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 10600304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12-1 條條文;刪除第三章章名及第 4~7、13~1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8.08 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自七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與中央銀行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條後,分別歷經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與中央銀行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第四條、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九條及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二、三、十七條條文、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四及第三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九條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五○○一六一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配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增訂申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之授權,爰刪除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條件等規定,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授權辦法另定之。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原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二、新增第十二條之一,因原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已刪除,將該二條文內容移列合併於此新增條文中。 三、配合第三章證券商條文全數刪除,整併銀行及證券商相關規定於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