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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次修法(108.11.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801363681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 108003895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8.11.11 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會銜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刪除本細則第十一條有關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