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0.03.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542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14、19、2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3.18 修正)》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授權,並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財政部(八十一)台財保字第八一一七六四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現為因應實務作業之需,爰修正本規則。本規則現行條文計二十一條,本次修正五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基於現行第六條第五項已規定,業務員倘因未參加教育訓練或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致受撤銷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爰修正第七條將此種受撤銷登錄處分排除於應不予登錄或註銷登錄之情形,並配合修正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條) 二、為使所屬公司得以知悉業務員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登錄之情形,以善盡招攬管理責任,爰於第八條增訂所屬公司得向各有關公會查詢業務員登錄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本規則係為維持保險市場紀律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等監理目的,對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等為相關規範,至於業務員得否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宜由雙方依勞務契約屬性為相關約定,而非於法規命令中明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亦應比照辦理,爰刪除所屬公司同意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為求明確,爰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修正為「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