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0.0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518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0、11、19、20 條條文;增訂第1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1.08 修正)》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授權,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由財政部(八十一)台財保字第八一一七六四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本次係為保障保險業務員工作權益,並配合民法將調降成年年齡修正部分條文,本規則現行條文共二十一條,本次修正七條及新增一條,修正後為二十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民法順應國際立法趨勢規劃將調降成年年齡,修正保險業務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鑒於現行第七條第八款規定針對保險業務員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其於受停止招攬期間或撤銷登錄未逾三年者,不得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之招攬,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爰將受停止招攬處分之效果修正為限於同類保險業務,併刪除受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三年之規定,以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考量業務員參加本規則所定資格測驗時有重大違規、舞弊之情事,有違業務員操守及專業,應予撤銷登錄,爰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移列新增第十一條之一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為避免撤銷登錄處分有過度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之情形,刪除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撤銷登錄之處分,並修正同條第三項規定,以最近五年為停止招攬累計達二年應撤銷登錄之採計區間。(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