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5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0、11、15、16、18~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5 條第 1 項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自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