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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6 次修法(104.05.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09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4.05.07 修正)》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九十九年、一百零一年、一百零二年、一百零三年四次修正。為利於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業務,以增進經濟弱勢者之基本保險保障,善盡保險業社會責任,本會業訂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已就微型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等事項為相關限制,考量再要求業務員於招攬報告書中填寫被保險人年收入等事項,對促進充分瞭解客戶而言助益不大,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之招攬報告書內容,於招攬微型保險時得不適用,由保險業依其內部風險控管考量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