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12.06.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201394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增訂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起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2.06.19 修正)》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本次考量環境議題之重要性及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相關資訊,爰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修正本辦法第八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有關氣候變遷等相關議題之資訊揭露,爰要求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配合增訂相關附表。 二、考量推動氣候相關資訊揭露,須蒐集相關資訊及建構溫室氣體盤查能力,爰給予保險業一年緩衝期,明定前揭附表自一百十三年起施行。 三、於第二項增列本次增修第一項第十五款後段排除外國保險業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