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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3 次修法(114.07.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04928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4.07.30 修正)》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係為利外界知悉數位保險公司受創新保護之保險商品或服務範圍,修正第十一條,明定數位財產保險公司應揭露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1 條

  1. 其他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其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 四、最近二年因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其不續約、終止或修訂之目的或理由及其生效日。 五、數位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試辦或創新實驗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名稱、足資他人辨識其創新範圍之相關資訊,及其他保險司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或服務之期間。 六、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事項應於接獲裁處書或處分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三、第三款事項應於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揭露。 四、第五款事項應於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經核准之日起十日內揭露。
  1. 其他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其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 四、最近二年因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其不續約、終止或修訂之目的或理由及其生效日。 五、經主管機關告應記載之事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事項應於接獲裁處書或處分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三、第三款事項應於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