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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2.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49462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2.12.29 修正)》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本次係因應我國保險業自一百十五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以及參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修正財務概況應揭露之會計科目,將各種「準備金」修正為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參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之準備金項目,增加責任準備及刪除保費不足準備、負債適足準備、其他準備、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等。(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