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04.06.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4025023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4.06.26 修正)》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其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歷經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規定,保險業應公告及揭露保險商品相關資訊,以及配合鼓勵金融業加薪之措施增訂應揭露員工薪資相關資訊,爰研擬修正本案。本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員工福利屬企業所分配的經濟價值之一,應適當揭露員工福利金額,以促進企業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爰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新增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為「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鑑於保險業現行實務作業多於網站揭露保險商品資訊,爰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另配合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規定,保險業應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等內容,新增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契約條款」及為使一般金融消費者可查詢保險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