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0980069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5、16、19 條條文;增訂第 7-1、1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