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4.05.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18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35 條條文;除第 34 條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4.05.14 修正)》 按證券交易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發布,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時,增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為法源依據。本辦法自七十八年施行以來,歷經十次修正。本次為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正案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公布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原規定就辦理帳簿劃撥相關作業之書面文件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公告,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停止適用,爰配合增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之作業方式,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二、配合金管會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零零三六五三五二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停止適用,爰明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4 條
新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 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舊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第 35 條
新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