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10.03.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0.03.29 修正)》 按證券交易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發布,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時,增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為法源依據。本辦法自七十八年施行以來,歷經八次修正,本次為協助創新事業發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劃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開設戰略新板興櫃股票,且為使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方式更為多元,開放戰略新板興櫃股票買賣之給付結算,得與上櫃股票合併完成,並透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交割,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