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2.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60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3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2.12.29 修正)》 按證券交易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發布,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時,增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為法源依據。本辦法自七十八年施行以來,歷經九次修正,本次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劃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將興櫃戰略新板與一般板市場整併為單一興櫃市場,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興櫃戰略新板與一般板市場整併,爰刪除有關戰略新板股票買賣辦理集中交割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興櫃戰略新板股票之最後交易日,該日買賣股票辦理集中交割之日期將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仍有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相關規定之適用,爰明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