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次修法(114.05.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403816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1、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4.05.06 修正)》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四次修正。為因應期貨商實際業務需要,且使證券期貨業管理一致性,爰修正本規則。本次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期貨商業務員從事業務應符合第五條所定之資格條件,已具備一定之專業知識,為避免影響期貨商人力調度及業務發展,爰將期貨商業務員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之規定,修正為期貨商業務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增訂期貨商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之規定。另配合刪除期貨商業務員未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者,不得為業務員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之重複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8 條
新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或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舊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或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第 11 條
新
- 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期貨商並得依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經本會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前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 曾參加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之其他期貨業之業務員,於離職後二年內轉任期貨商業務員時,得免參加職前訓練。
- 前項人員於轉任期貨商業務員後,其應參加在職訓練之期限,應自前次參加其他期貨業職前或在職訓練之時間起算。
舊
- 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期貨商並得依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經本會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前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 曾參加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之其他期貨業之業務員,於離職後二年內轉任期貨商業務員時,得免參加職前訓練。
- 前項人員於轉任期貨商業務員後,其應參加在職訓練之期限,應自前次參加其他期貨業職前或在職訓練之時間起算。
第 13 條
新
-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舊
-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登記。
歷史法規
- 第 16 次修法(114.05.06)
- 第 15 次修法(111.10.27)
- 第 14 次修法(109.10.25)
- 第 13 次修法(108.05.14)
- 第 12 次修法(104.08.30)
- 第 11 次修法(102.12.29)
- 第 10 次修法(99.10.10)
- 第 9 次修法(98.11.10)
- 第 8 次修法(97.07.06)
- 第 7 次修法(96.10.22)
- 第 6 次修法(96.10.01)
- 第 5 次修法(92.07.30)
- 第 4 次修法(91.12.23)
- 第 3 次修法(89.09.25)
- 第 2 次修法(88.01.20)
- 第 1 次修法(8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