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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4 次修法(109.10.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9.10.26 修正)》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鑑於期貨市場多元發展及數位金融已蔚為國際趨勢,期貨商有招募跨領域人才之需求,以協助其業務轉型或提升其競爭力。為協助期貨商廣納多元人才,爰修正第三條,增訂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擔任期貨商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