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4.12.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1430109482號令、農業部農林業字第 1140721184 號令、海洋委員會海科文字第 114001201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6、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2.12 修正)》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茲為明確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委員之組成、解(續)聘事由,以及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審議會委員組成比率,修正為按其成員身分別予以分款規定,並配合修正用語;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增訂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 二、增訂解聘及不續聘審議會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文字,明確審議會進行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提報者列席。(修正條文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 二、具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以下稱非機關代表委員)。
- 前項第二款非機關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舊
-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第 5 條
新
-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非機關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請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致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有確實證據。
- 審議會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舊
-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 審議會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6 條
新
- 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非機關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 審議會開會審議第二條所定事項,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前項出席委員中,非機關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舊
- 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 審議會開會審議第二條所定事項,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第 8 條
新
- 主管機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程序時,應邀請審議會委員參與。
- 前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應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 個人及團體提報案,於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個人及團體提報者列席說明價值。
舊
- 主管機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程序時,應邀請審議會委員參與。
- 前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應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 個人及團體提報案,於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個人及團體提報者出席說明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