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08.12.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138651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81701910 號令、海洋委員會海科文字第 1080011962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12.31 修正)》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茲為使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發揮更專業審議之功效,有效落實文化資產之保存,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審議會委員總人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審議會通過決議之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