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07.05.0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0730009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7.05.09 修正)》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訂定發布,為提供不同單位或團體之場地使用需求,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其間曾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辦理四次修正。 為藝文空間運用回歸中性化,茲調整變更本處演藝廳及各展場名稱,爰修正「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演藝廳名稱,將「中正演藝廳」修正為「演藝廳」。(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附表各展場及演藝廳名稱,將「中正藝廊」修正為「1 展廳」、「介石廳」修正為「2 展廳」、「瑞元廳」修正為「3 展廳」、「志清廳」修正為「4 展廳」、「美齡藝廊」修正為「一樓藝廊」、「采玉藝廊」修正為「三樓藝廊」、「中正演藝廳」修正為「演藝廳」。另視聽室因設置身心障礙席位,座位席修正為七十七席。又修正洽詢電話為場地管理辦公室電話,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電話分機。(修正第三條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