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1.03.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11300050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1.03.28 修正)》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四年五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提供不同單位或團體之場地使用需求,提倡正當藝文、公益、教育、政策宣導及其他推廣活動,其間曾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及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辦理五次修正。 鑑於本收費標準係含場地及相關設備,乃將名稱修正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資明確。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標準」為法規命令名稱之一,將附表名稱修正為「基準」,俾與本收費標準名稱有所區別,且保證金非屬規費法規範內容,故於第三條條文中刪除,僅於附表中明列。另將附表收費基準「商業性」、「非商業性」修正為「原價」、「優惠價」,俾更臻妥適。爰修正本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二、附表原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暨保證金收費標準」修正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附表) 三、附表「商業性」、「非商業性」修正為「原價」、「優惠價」。(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