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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 8 次修法(114.11.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1430013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11.12)》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四年五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提供不同單位或團體之場地使用需求,提倡正當藝文、公益、教育及其他推廣活動,其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為反映場地及設備使用現況,並因應市場行情及工資、物料、水電、設備維護等各項成本上漲,爰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處場地實際使用情形,並促進活化運用,增修場地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因應營運成本增加,修正附表收費基準及備註相關文字說明。(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中央通廊、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
  1.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