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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12 次修法(113.04.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132200744A號令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3.04.03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衡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應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第十九條規定,該學校停辦時仍在學之學生因轉學他校而衍生之增加支出,學校主管機關亦應予補助。為使另循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自主申請停辦退場之學校,其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亦獲衡平保障,爰修正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增訂學校申請停辦時,計畫書應規劃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及離職慰助金,並補助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且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1.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2.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3.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4. 前項第四款規劃,應包括發給下列教職員工慰助金相關規定,且發給基準應不低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工慰助金之基準: 一、專任教職員工離職慰助金。 二、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 三、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資遣慰助金。
  5. 依第三項第五款轉學輔導規劃之學生,學校應補助其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1.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2.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3.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