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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9 次修法(0.03.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4002564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新名稱: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修正總說明(104.03.17 修正)》 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第四項)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經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並為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並強化本辦法中有關境外設立分校及停辦教職員工生之安置措施,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二、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鑑於現行條文名詞定義規定過於分散,爰於現行體系架構下進行條文整併,俾使本辦法規定更為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考量現行條文係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整併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專科學校設立標準與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等規定,部分章節之體例或用語各有不同。為統一用語及體例,爰就設立、變更、停辦之程序與基準等相關規定,進行條文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 五、配合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將其意旨納入專科以上學校籌設計畫應載明事項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配合少子女化致學校人數減少衝擊,明定設校校地面積學校得按學生總人數進行調整。(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七、明定境外設立分校或分部之程序及應符合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條) 八、明定學校停辦時應經之程序、停辦後之教職員工生安置及後續資料處置等,以完善停辦之相關配套。(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