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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10 次修法(0.01.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50182031B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1、24、31、34 條條文;增訂第 24-1、24-2、30-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1.06 修正)》 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自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原名稱為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考量現行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及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案件之審核程序,有關同意籌備之處分易生執行爭議,爰檢討修正。另鑒於臺灣少子女化形勢嚴峻,技專校院招生將漸趨困難,爰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針對技專校院如有辦學績效不佳之情形,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經相關評估程序後命其改制或停辦,以符合校務發展規模,並求學校永續經營;並明定學校法人於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私立學校者,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恢復辦學、新設私立學校之籌設或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者,應辦理解散及清算之事項,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之審核程序有關同意籌備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刪除專科學校申請改制之審核程序有關同意籌備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申請改制為專科學校之審核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或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本部得命其改制之條件及審核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五、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或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經本部命其改制之應檢附之資料及本部審核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六、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本部得命其停辦之條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 七、增訂專科以上學校經本部命其停辦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八、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恢復辦學、新設私立學校之籌設、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