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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11 次修法(0.10.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8014572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26、31、32、3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0.31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教育部為推動學校合併以提升專科以上學校競爭力,並於少子女化環境下提升高等教育資源整合效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期增加校內師生及校友對推動學校合併之支持及認同。另同時為持續強化高等教育品質,獨立學院改名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之程序要件應更加嚴謹,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學校存續合併及新設合併意涵,並避免造成學校合併上情感阻礙,修正合併之定義及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修正獨立學院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明定將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等重要章則納入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四、修正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修正學校財團法人於所設私立學校停辦或與其他學校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恢復辦學、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財團法人合併或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者,應辦理解散時,原學校相關文件資料保存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