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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6 次修法(112.1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5433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3~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1.22 修正)》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次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據以增列授權依據,並為保障特殊教育幼兒接受適性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特教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提供特殊教育幼兒適性課程、教學資源、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增列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依幼兒需求進行合理調整,並納入通用設計之原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增列幼兒園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特殊教育幼兒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13 條

  1.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1.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第 14 條

  1.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依其需求進行合理調整。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學習環境與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並納入通用設計之原則。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1.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第 15 條

  1.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2.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 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幼兒參與。
  1.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2.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