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2 次修法(106.10.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07577B號令修正發布第 4、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6.10.20 修正)》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為期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所定日期辦理,以期具有一致性及順遂行政運作,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第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所定日期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