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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5 次修法(112.02.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14446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修正總說明(112.02.27 修正)》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其相關條文之條次及項次有所變動,並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之授權依據及援引本法規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修正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法體例,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之文字,修正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俾為一致。(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