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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次修法(113.08.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1300107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3.08.28 修正)》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後,為加強對民眾服務與增列場地設施借用範圍及使用規費,嗣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 為反映場地設施使用之現況及成本,有效執行各項場地使用與管理維護,並提高場地設施使用效益及營運收益,爰修正本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院場地設施實際使用情形增修場地設施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法制體例調整項次、款次及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院場地設施範圍增修,新增使用規費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兒童創意教室
  1.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第 3 條

  1.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2.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三)依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本院教育推廣活動,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2.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 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