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106.05.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06000458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原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附表修正總說明(106.05.08 修正)》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對民眾服務及配合本院南部院區之啟用,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北部院區及南部院區場地之使用規費,並檢附成本資料,於洽商規費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本收費標準名稱則修正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以概括使用之範圍。修正條文共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列適用本標準之場地設施包括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學人會館及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第二條) 二、修正收費表。又為辦理教育宣導業務,依照規費法增列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之事由。另於第三條增列第三項「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由於本項採私法契約方式辦理,非屬規費法規範範圍,爰列為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