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1.12.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1100132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1.12.28 修正)》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後,為加強對民眾服務與增列南部院區場地使用規費,前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本院為反映場地設施使用之現況及現行管理成本,俾有效執行各項場地使用與管理維護,並提高營運效益,爰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院場地設施實際使用情形增修場地設施範圍。(修正第二條) 二、配合本院場地設施範圍增修,新增使用規費項目。(修正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