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9.12.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0900131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9.12.30 修正)》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後,為加強對民眾服務及配合本院南部院區啟用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修正。 為反映場地設施使用之現況及現行管理成本,俾有效執行各項場地租用與管理維護,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檢討。本次進行定期檢討並增列南部院區慶典花園草坪區及藝文劇場兩處場地之使用規費,爰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