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次修法(114.04.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八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4502004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4.04.08 修正)》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二年七月九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為簡政便民,放寬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登記審查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1 條
新
-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審查;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 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符號、空格者,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
舊
-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審查;主體名稱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 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主體名稱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
- 前項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包括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大小寫及組織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