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 11 次修法(0.11.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702058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1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刪除第 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1.01 修正)》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二年七月九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玆為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及參考其有關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刪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酌作修正,又參考公司法外文名稱登記之規定,刪除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類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新增英文名稱相同之審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配合公司法之施行日期,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