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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 12 次修法(110.08.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002029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8 條條文;刪除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第 7-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項序文、第 8 條第 1 項、第 8-1 條序文、第 1 款、第 9 條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8.02 修正)》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二年七月九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為簡政便民,預查英文名稱及出進口廠商登記之申請全面採線上申辦作業、放寬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審核規定及簡化出進口廠商申辦變更登記作業,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預查英文名稱及出進口廠商登記之申請,修正為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並增訂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時,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 二、英文名稱中標明一般非專業名詞、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化及地名等文字,放寬為可資區別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出進口廠商依法變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等資料,貿易局得依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