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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 13 次修法(112.10.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7-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0.16 修正)》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二年七月九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八月二日。本次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修正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參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之用語,出進口廠商之營業地址修正為所在地地址,及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將廠商登記事項中「電話及傳真號碼」一欄,由應登記事項改由廠商自行登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之名稱或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 二、「中英文營業地址」修正為「中英文所在地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之登記事項由廠商自行登錄。(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