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4.08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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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
-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審查;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 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符號、空格者,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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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進口廠商下列登記事項,貿易署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署之資訊網站查閱: 一、中英文名稱。 二、中英文所在地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出進口資格。
- 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易署之資訊網站: 一、電話及傳真號碼。 二、網址。 三、電子郵件地址。 四、出進口產品項目。 五、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活動事項。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署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依本辦法所送之各項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4.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