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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團體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之立案證書。
  2. 前項法人、團體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準用本辦法有關登記、變更登記程序、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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