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4

快速跳轉
  1. 1.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
  2. 2.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
  3. 3.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4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這條法規,英文名稱的登記應該清楚標明公司的名稱和組織種類,如果是外國分公司的英文名稱,則應該標明其國籍和分公司名稱。這意味著英文名稱的登記應該能夠清楚地反映出公司或分公司的身份和組織屬性。 舉例:假設一家台灣的進出口公司在美國設立了分公司,根據這條法規,該分公司的英文名稱應該清楚標明是台灣公司的分公司,並且應該明確標明其國籍和公司名稱。 2. 申請登記的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的專業名詞,必須在公司的營業項目範圍內。這表示公司的英文名稱應該與其業務範圍相符,不能過度擴大或超出其營業項目範圍。 舉例:一家台灣的進出口公司主要從事農產品的進口業務,根據這條法規,其英文名稱應該能夠清楚地反映出其業務範圍,不能標明與農產品無關的專業名詞。 3. 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公司的英文名稱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的名稱混淆,避免引起誤解。 舉例:一家台灣的進出口公司的英文名稱不能與台灣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的名稱相似,以免引起混淆誤會。 參考資料: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4條及相關裁決書或判決書。

  • 分公司名詞
  • 混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申請登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