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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署註銷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署專案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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