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5.0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560202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5.01.22 修正)》 水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水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本次係因實務上為確保水道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危害,於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之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解除後,常仍需持續辦理搶險、搶修工作,爰修正本細則第五十四條,將水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防汛緊急時」擴及至搶險、搶修等處置之必要期間;另考量徵用權之行使若無時間上限,恐影響人民權利過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以兼顧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4 條
新
-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防汛緊急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起,至主管機關辦理緊急處置使水道防護恢復至無影響安全之虞所需之期間。
-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其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舊
-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防汛緊急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