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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2 次修法(112.04.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01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立法總說明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七條、第九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第九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112.04.18 修正)》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核定之「能源發展綱領」,經濟部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以落實能源先期管理及規劃國家未來分期之能源供給總量與各類能源發展定位及其配比,衡量各類能源特性及發展條件,俾利進行能源開發及使用之先期管理。有鑒於近年歐盟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之修正,為符合國際最新趨勢,需進行適用版本之更新;另因能源使用說明書先期管理制度已行之有年,國內已累積一定數量之審查案件及經驗,考量我國產業特性、慣例與地理環境等特質,檢討修正契合我國產業本土化之相關技術、基準及規範,以利我國能源用戶遵循,爰修正本準則第七條、第九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第九條附表三、附表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歐盟「能源效率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BREFs) 」及其相關技術、標準或規範,明列「公用設備技術項目應符合之最佳可行技術」各技術類別之具體項目。(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附表一) 二、因應歐盟「大型燃燒廠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修正,爰更新適用版本。(修正條文第七條附表二) 三、因應歐盟能源使用類相同行業「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修正,爰更新適用版本,並酌修行業別名稱;另增列「裝置容量小於五萬瓩之汽電共生系統」類別,以供能源用戶適用。(修正條文第九條附表三) 四、為確保我國半導體產業適用能源先期管理制度之最佳可行技術規範基準與時俱進,且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爰更新「半導體產業製程技術項目最佳可行技術」。(修正條文第九條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