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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3 次修法(113.06.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3580022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及附表三;增訂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

立法總說明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3.06.27 修正》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為因應我國產業現況及發展需求,須建置我國產業本土化之相關技術、基準及規範,新增鋼鐵產業及氣體產業製程技術項目之審查基準;另為符合國際最新趨勢,因應歐盟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更新版本,爰修正本準則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鋼鐵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及「氣體產業製程技術項目」。(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附表三能源使用類鋼鐵產業適用歐盟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行業別(四)鋼鐵產業 BREF2013 版本)之規定。另修正能源使用類鐵類金屬加工業及紡織業之歐盟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適用版本。(修正條文第九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