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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4 次修法(114.12.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4580052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4.12.12 修正)》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兩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配合電業法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爰檢討修正本規則第八條援引條文款次,以利適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8 條

  1. 發電業有以下情形者,視為構成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足額提撥相當數額。 二、未依規定範圍或期限運用純益之提撥數額。
  1. 發電業有以下情形者,視為構成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足額提撥相當數額。 二、未依規定範圍或期限運用純益之提撥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