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1.1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1046046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1.11.09 修正)》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修正施行。考量發電業之實際營運情況及需求,儲能設備除由發電業自行設置外,尚有可能透過投資或併購儲能設備設置者之方式推動設置,為擴大儲能設備發展,以因應未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大量建置之趨勢,共同提升再生能源發展,爰修正本規則第四條規定,擴大發電業提撥純益就「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運用範圍,納入投資或併購國內儲能設備設置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