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0.07.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0046027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0.07.12 修正)》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期間均未修正。茲因應再生能源發展趨勢及考量發電業實際需求,擴大發電業提撥純益「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運用範圍,爰修正本規則第四條,將設置儲能設備及投資或併購國內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納入發電業提撥純益運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