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7.04.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18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總說明(107.04.18 訂定)》 為達到供電穩定及全球減碳趨勢,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參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二條及「鐵路法」第四十二條之立法精神,於第六十四條明定發電業於年度分派盈餘時,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以下簡稱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一定比例時,應提撥相當數額,半數作為加強發電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發展。為明確相關經費之認定、運用、管理及監督等事項,爰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擬具「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全文共十二條,其要點如次: 一、全年純益之定義。(第二條) 二、發電業純益提撥之公式。(第三條) 三、發電業提撥純益之運用範圍與年限。(第四條) 四、發電業提撥之純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第五條) 五、電業管制機關管理發電業純益提撥與運用。(第六條) 六、電業管制機關得命發電業補正報告或抽查。(第七條) 七、違反純益提撥及運用之情形認定。(第八條) 八、發電業併購對於已提撥純益數額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九、電力排碳係數公告前之過渡條款。(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