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2.1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1200158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2.12.05 修正)》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將經濟部工業局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並配合修正施行日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