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4.10.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4156086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總說明(104.10.07 訂定)》 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依據前開規定,主管機關設立「反托拉斯基金」用途之一,係供作支出違法聯合行為之檢舉獎金,且同條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訂定辦法。爰依據前開授權規定,訂定「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下稱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令依據。(第一條) 二、檢舉獎金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檢舉人資格與檢舉方式。(第三條) 四、檢舉人之限制要件。(第四條) 五、檢舉獎金發放額度與基本數額之決定。(第五條) 六、檢舉獎金發放標準與分配原則。(第六條) 七、檢舉獎金發放程序。(第七條) 八、檢舉獎金不予發放及例外應追回之情形。(第八條及第九條) 九、檢舉人身分保密。(第十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